(2013)长武法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代小艳与王小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小艳,王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武法执字第00212号申请人代小艳,女,19XX年生。被执行人王小鹏,男,19XX年生。申请人代小艳与被执行人王小鹏离婚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代小艳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鹏给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0000元及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3个月的抚养费1500元,共计115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小鹏交来案件款11500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鱼晓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