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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民申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覃富第,刘光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覃富第。委托代理人潘捷,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友,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光松。再审申请人覃富第因与被申请人刘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钦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覃富第于2013年10月12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覃富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富第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显钰审判员  米建民审判员  黄其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