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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宋宝顺与张启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顺,张启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宋宝顺,男。被执行人张启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宝顺与被执行人张启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张启运已于2012年6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宋顺宝借款本金及利息17000元,且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澄执字第000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