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调确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唐明杰与汤全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3)雨调确字第37号申请人唐明杰,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志雄,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汤全国,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庆国,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唐明杰、汤全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明杰与申请人汤全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0月17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汤全国自愿于2013年10月17日向唐明杰赔偿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该款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其他无争议;三、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