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卫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491号原告卫某,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蔡某,女,1968年8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张俊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理10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长 沈建平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刘自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敬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