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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卫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491号原告卫某,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蔡某,女,1968年8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张俊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理10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长  沈建平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刘自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敬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