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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商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马厂镇支行与葛志浩、李成玉、尤春阳、王士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马厂镇支行,葛志浩,李成玉,尤春阳,王士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商初字第00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马厂镇支行。住所地沭阳县马厂镇马厂大街东侧。负责人蒯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盛磊,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袁康雷,该行职工。被告葛志浩,男,。被告李成玉,女,。被告尤春阳,男,。被告王士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马厂镇支行诉四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马厂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