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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焕与被告正宁县西坡乡五畔砖厂、张军科、杨彦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焕,正宁县西坡乡五畔砖厂,张军科,杨彦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786号原告:李新焕,男。被告:正宁县西坡乡五畔砖厂,组织机构代码:72026031-0。法定代表人计新民,任厂长。被告:张军科,男。被告:杨彦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焕与被告正宁县西坡乡五畔砖厂、张军科、杨彦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焕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焕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焕承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一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