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名晏汇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爵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名晏汇餐饮有限公司;上海爵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806号原告上海名晏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戴建强。委托代理人王静,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爵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名晏汇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爵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爵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办公地点在徐汇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显示,被告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江东路XXX号XXX幢XXX室,而被告的注册地应视为其主要的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原告可以向被告注册地的所在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爵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爵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