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小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军生与崔岗、辽中县添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军生,崔岗,辽中县添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100号申请人李军生。被申请人崔岗。被申请人辽中县添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六间房乡马三家子村。申请人李军生为有利于其与被申请人崔岗、辽中县添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解决,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辽中县添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X42**/辽A92**挂路飞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军生提出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且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辽中县添赢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辽A****挂路飞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燕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