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四川通江国家粮食储备库与陕西省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通江国家粮食储备库,陕西省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通江国家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XX军。被执行人陕西省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霞。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通江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陕西省澄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赔偿款15528.45元,现已将案件款汇入四川通江国家粮食储备库账户(除去50元手续费,共汇入15478.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