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徐永杰与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永杰,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永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静。再审申请人徐永杰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耀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永杰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永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永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