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花与被告陈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已交纳,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