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殷少康与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殷少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白宗海,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周有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少康,;。上诉人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少康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商辖初字第0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系张家港保税区山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修改,应归无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上诉人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与殷少康、张家港保税区山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未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没有合同履行地及约定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殷少康提供的起诉证据,案涉《购货合同》系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山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向张家港保税区山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漏电保护电源线,其中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解决或起诉方法院解决”。2007年7月5日,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了结欠的货款金额。2013年5月21日,张家港保税区山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殷少康。现殷少康作为合同权利的受让人起诉,应按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权。鉴于基础合同即《购货合同》中的诉讼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起诉方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小鸭集团热水器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中的诉讼管辖条款系张家港保税区山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擅自更改,对此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两上诉人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