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公司与王道兵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公司,王道兵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卫华,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道兵。委托代理人:龙海春,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文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道兵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文中民二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人保文山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