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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2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孙长君,刘铁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622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程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士明,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蒋志凌,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亮兵镇凤西村。法定代表人孙长君,总经理。被告孙长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刘铁菊,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孙长君、刘铁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现金400000元及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南侧的证书编号为京昌国用(2007转)第0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图旷鑫粉煤灰再生利用新型能源建材有限公司、孙长君、刘铁菊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