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陶茂华与被执行人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茂华,张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陶茂华,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小兵,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富平县美原镇,农民。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8日制作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申请执行人陶茂华与被执行人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兵履行了本案全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回,并同意该案执行完结,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