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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民初字第4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万海涛与赵国举、康松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涛,赵国举,康松芝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4205号原告万海涛,男,汉族,1973年8月6日生。被告赵国举,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生。被告康松芝,女,系被告赵国举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海涛诉被告赵国举、被告康松芝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袁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