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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三里亭村委会与苏振元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溧水区洪蓝镇三里村委会,苏振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南京溧水区洪蓝镇三里村委会,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三里亭村。法定代表人曹晓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春玲,女。被告苏振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溧水区洪蓝镇三里村委会诉被告苏振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溧水区洪蓝镇三里村委会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振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溧水区洪蓝镇三里村委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