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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商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涛与陈衍峰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涛,陈衍峰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商保字第16号原告李涛,男,1974年出生,汉族。被告陈衍峰,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陈衍峰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衍峰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北闸村房产一处或冻结被告陈衍峰银行帐户存款3万元,并提供其所有的鲁DV71**号小型普通客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衍峰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北闸村房产一处或冻结被告陈衍峰银行帐户存款3万元。二、查封原告李涛所有的鲁DV7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