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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监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郑都恒与杨泗英、高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都恒,杨泗英,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监字第00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都恒,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泗英,居民。原审被告高岩,居民。杨泗英与郑都恒、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赣商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25日,郑都恒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郑都恒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郑都恒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郑都恒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淑进审判员  吴心亮审判员  谭传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