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监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郑都恒与杨泗英、高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都恒,杨泗英,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监字第00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都恒,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泗英,居民。原审被告高岩,居民。杨泗英与郑都恒、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赣商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25日,郑都恒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郑都恒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郑都恒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郑都恒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淑进审判员 吴心亮审判员 谭传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