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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定于2013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叱干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故本案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苗远源人民陪审员 :张景哲人民陪审员 :王景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靳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