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上海金蝶医疗卫生软件有限公司与宗长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蝶医疗卫生软件有限公司,宗长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409号原告上海金蝶医疗卫生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999号7幢5-29室。法定代表人陈登坤,董事。委托代理人孔祥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长虹,男,1975年6月6日出生。原告上海金蝶医疗卫生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宗长虹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金蝶医疗卫生软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孔祥舵与被告宗长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金蝶医疗卫生软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1年8月1日入职原告处,双方��订有《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20日被告提出离职申请,同年10月15日原告同意被告离职申请,双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完毕。后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奖金及加班费。东城区仲裁委做出京东劳仲字(2013)第0215号裁决书,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项目奖金6782元;二、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4168.5元;三、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原告认为,根据原告的《公司实施人员激励细则》规定,绩效奖金由项目奖金、年终奖构成,而项目奖金的发放方式,是需要项目验收关闭,且收入确认相关函件全部提交后才可以发放,故项目奖金不能随同当月发放,被告在提出离职时,有关项目仍未验收或达到发放奖金的条件,故不属于故意拖欠被告的劳动报酬;且根据双方签订《离职薪酬结算明细》中6782元项目奖金已实际发放;本案是被告单方主动辞职,故原告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告不服该裁决第一、二项,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项目奖金6782元,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4168.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宗长虹辩称:被告是主动提出辞职,但辞职理由是因为原告拖欠加班费、奖金等劳动报酬,故被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离职薪酬结算明细》中,双方已明确是2012年绩效奖金计算结果是18608元,计算依据是目标管理奖,并非是项目奖金。在仲裁阶段,被告申请原告应给付项目奖金为9398元,而原告自认举证应支付被告的项目奖金为6782元。综上被告同意仲裁结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双方于2011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其中约定被告岗位HRP高级实施项目经理。2012年5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确认栏》,内容为自2012年1月1日起被告月基本工资税前人民币14000元,其中含交通津贴200元/月,午餐补贴200元/月,目标绩效奖金为2个月工资,即30000元,具体将按公司绩效管理制度或激励细则发放。2012年8月20日被告通过原告办公软件系统向原告提出离职,并要求原告补发项目奖、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后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12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离职协议》,第一条,经双方沟通协商,原告对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予以同意;双方于2012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被告离职工资结算至2012年10月15日(具体明细见附件)。附件离职薪资结算明细1、2012年10月1—9日工资4506元;2、2012年绩效奖金30000*(283/365)*0.8=18608元��3、2012年10月社保公积金公司支付5336元,以上合计28450元。在该协议备注为“对被告离职时提出的要求发放奖金以及给予经济补偿的报告,未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将保有申诉和提请劳动仲裁的权利。”2012年11月5日被告签收原告为其出具的《员工离职证明》。后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奖金及加班费。东城区仲裁委做出京东劳仲字(2013)第0215号裁决书,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项目奖金6782元;二、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4168.5元;三、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第一、二项,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同意仲裁结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经双方核对,原告认为被告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税前为14422元,税后10996元,被告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前12935元,税后11006元;被告对上述真实性认可,但认为除此之外还应把2011年每月交通和电话补贴400元、以及2011年终奖11240元、2012年终奖18608元计算在内,故被告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被告离职前12月平均税前工资为16112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一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确认栏,离职协议,员工离职证明,东城区仲裁委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15日达成《离职协议》并交接完毕。根据该《离职协议》附件明细中,第二项绩效奖金的计算依据以及计算公式证实,该笔虽名为2012年绩效奖金,但其实质为目标管理考核的年终奖性质,并未包含项目奖金;在仲裁阶段,原告认可应向被告发放项目��金6782元,故被告以原告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项目奖,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金蝶医疗卫生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宗长虹项目奖金六千七百八十二元;二、原告上海金蝶医疗卫生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宗长虹经济补偿金二万四千一百六十九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上海金蝶医疗卫生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游煜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