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成某,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我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