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衡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覃万青、齐岩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衡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覃万青,齐岩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宁波市镇海衡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碧锋。被告:覃万青。被告:齐岩清。原告宁波市镇海衡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覃万青、齐岩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市镇海衡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毅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邵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