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传文与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文,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李传文。被执行人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驻安丘市景芝镇。法定代表人崔名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传文诉被执行人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奎梨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梨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