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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77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7日以经亲属劝说,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