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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6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滕健与张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健,张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552号原告滕健,女,1976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会民,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健诉被告张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健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会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安 乐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