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6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滕健与张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健,张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552号原告滕健,女,1976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会民,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健诉被告张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健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会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安 乐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