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欧嘉副食品超市与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欧嘉副食品超市,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7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路桥欧嘉副食品超市。代表人:汪国平。委托代理人:郑银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荣。委托代理人:吴宗建。再审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欧嘉副食品超市因与被申请人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台商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台州市路桥欧嘉副食品超市于2013年10月1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台州市路桥欧嘉副食品超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市路桥欧嘉副食品超市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