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东至县天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东至县天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潘孝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王顺,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家荣,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天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天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