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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凤军、李桂琴与张法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凤军,李桂琴,张法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汴民终字第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凤军,曾用名陈三。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桂琴。委托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法春。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陈凤军、李桂琴与上诉人张法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退还陈凤军、李桂琴1310元,退还张法春1150元。审 判 长  陈文胜审 判 员  胡云鹏代理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