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陈雪明,龚妹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15号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方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前,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海涛,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明。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妹芳。被告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明。被告陈雪明被告龚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陈雪明、龚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3年9月9日裁定查封、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9,335,096.35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五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铭集团有限公司、陈雪明、龚妹芳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金 成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印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