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东莞亿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亿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669号原告:东莞亿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建伟、王广雷。被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军强。原告东莞亿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红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30日前,原、被告之间一直存在大功率支架等货物买卖业务。截止至2011年7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50535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且被告已经向税务机关抵扣。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53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法院受案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2011年7月30日商业总发票(结账单)传真件(复印件)一份、2012年8月7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一份,以证明截止2011年7月30日,被告尚欠货款45元,以及载明17%的增值税、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等事实。2、2011年5月25日结账单传真件一份、2011年6月20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一份、增值税发票签收条传真件一份,以证明原告送货27166.8元的事实,以及被告已收到金额为27166.80元增值税发票的事实。3、2011年4月25日结账单传真件一份、2011年5月14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一份、2011年5月16日增值税发票签收条传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3323.20元的事实。4、杭州市拱墅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三张增值税发票均已经认证抵扣的事实。经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查证核实,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具有证据效力。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自2009年至2011年7月期间,原、被告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大功率支架。2011年4月25日、5月25日、7月3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开具商业总发票各一份,分别载明的销售金额为23323.20元、27166.80元及45元,共计人民币50535元;同时备注:以上售价含17%增值税价,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此外,针对上述总发票金额,原告还分别于2011年5月14日、6月20日、2012年8月7日向被告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三张。被告收到上述增值税发票后已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然被告一直未予付款,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偿付相应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0535元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作为需方未按约定予以付款,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东莞亿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535元,并以50535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3年9月9日起至本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1元,由被告浙江彩虹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