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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范蕊物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蕊,杨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062号申请人:范蕊,无业。委托代理人:XX涛,陕西致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玉兰,西安胜利饭店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华(系被告杨玉兰之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蕊与被执行人杨玉兰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