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138号原告: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东。委托代理人:冯芳芳。被告: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宁杰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晟审 判 员 缪 蕾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旻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