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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侯景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景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涡刑初字第0051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景中,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东华行政村侯小桥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其违法取保候审规定,2012年12月13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2013年10月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6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2)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景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景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4日15时30分,被告人侯景中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SQ03**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涡阳县紫光大道七小门前时,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对被告人候景中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5.66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景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书、驾驶证、户籍证明、查询结果单,证人候利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景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候景中具有认罪、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等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景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