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4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晓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723号原告:李晓洲。委托代理人:罗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幢10301号。法定代表人:姜海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文君、邹超,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洲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50元。审判员  王娜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