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池民一终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与沈长春、祝东良、东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沈长春,祝东良,东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池民一终字第00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张祥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方曙光,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长春,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东良,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齐桃红,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至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跟东代理审判员 余 玮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查妙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