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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诉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04号原告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坚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宏平、李仁,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武浩。原告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力兴电器公司)诉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河南高速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8日,原告力兴电器公司与被告河南高速路桥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电气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95238.0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进行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却仅支付了工程款210000元,尚欠工程��85238.03元未依约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工程款85238.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的金额85238.03元为本金,从2011年4月26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份,原件)。4、电器安装工程协议书(1份,原件)。5、工程预算书(1份,复印件)证据3-5,证明①原告承包被告公司的315kVA变配电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为295238.03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被告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经供电部门验收合��具备送电条件之日起五日内支付。6、客户工程竣工报验检验报告单(1份,原件)。证据5证明涉讼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经原、被告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有关部门报请送电;2011年4月27日,原告已协助被告办妥接火送电手续,该工程已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具备送电条件。7、发票联(1份,复印件),证明2011年7月26日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所有工程价款的发票。8、进账单、支票(1份,原件),证明被告委托深圳市永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元。被告委托深圳市永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向原告出具支票,金额为85238.03元,但该支票由于账户余额不足退票。本案诉讼时效中断。9、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具备涉讼工程的承装资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证据,���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5、6为复印件,且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8日,被告河南高速路桥公司(甲方、甲方盖章处加盖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西大道二期工程C2S02标段项目经理部印章)与原告力兴电器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200KVA临时基建电力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南海区里水镇,工程内容为10KVA线路工程和10/0.4(1X200KVA)变配电台架和0.4KV线路工程。计划工期2011年3月10开工至2011年4月30日竣工。合同包干结算价为269687.43元。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支付合同包干结算造价的50%约140000元给乙方作为备料款。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经���电部门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5天内由甲方付清工程余款129687.43元给乙方,款项付清后,由乙方按合同总额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给甲方,并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接火送电相关手续。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支付滞纳金给乙方。逾期10天,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责任由甲方承担。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拆除回收与甲方所欠工程款额或造成乙方损失款额相等价值的设备、材料,因设备、材料拆除导致的损失及责任,乙方概不负责。被告河南高速路桥公司(甲方、甲方盖章处加盖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西大道二期工程C2S02标段项目经理部印章)与原告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乙方)又再签订一份《电器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接���告10KVA线路安装工程(增补),工程预算价为28389.56元,经双方协商工程按25550.6元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在送电前甲方按结算金额进行工程结算付清。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送电接火前完成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拆除回收近似甲方所欠工程款额和造成乙方损失额核计价值的设备、材料。2011年4月20日,原告、被告(加盖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西大道二期工程C2S02标段项目经理部印章)及广东电网佛山南海供电局三方共同出具一份《客户工程竣工报验检验报告单》,载明涉讼工程经竣工检验,本工程施工与设计相符,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施工标准要求。另查明,原告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修类五级资质。2013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1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电器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方义务。《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付清工程余款129687.43元”,《电器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亦约定“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送电接火前完成结算”,现涉讼工程已于2011年4月20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工程款210000元并同意扣除,本院予以采纳,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85238.03元(269687.43元+25550.6元-21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原告存在一定损失,原告请求以85238.03元从2011年4月26日(涉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六日,即付款条件成就的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5238.03元予原告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二、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以85238.03元为本金从2011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力兴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份额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桂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梁绍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