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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终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吴明泽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名都园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明泽,北京市顺义区名都园业主委员会,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二社区居委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0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泽,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名都园业主委员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二社区居委会。上诉人吴明泽因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0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明泽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明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明泽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代理审判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