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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昆山鑫诺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德清县诺立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清县诺立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昆山鑫诺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诺立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私营工业城康民路C-08C-09。法定代表人潘文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鑫诺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柏庐中路401号4A-012号。法定代表人常现果。上诉人德清县诺立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昆山鑫诺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辖初字第0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德清县诺立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的合同纠纷经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现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违“一事不再审”原则,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涂装工程(设备)承揽合同》第七条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解决未果当事人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诉讼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现昆山鑫诺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向其所在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德清县人民法院对昆山鑫诺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未予支持,并判决书中明确,如德清县诺立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尽保修义务造成损失的,昆山鑫诺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可另行举证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因此,即使昆山鑫诺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补充证据重新起诉,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