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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瑶燕与卢利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瑶燕,卢利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吴瑶燕。委托代理人:周成香,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利芳。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王亦先,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瑶燕诉被告卢利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瑶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吴瑶燕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