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3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张仕友与重庆齐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友,重庆齐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3873号原告张仕友,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重庆齐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其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友诉被告重庆齐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友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齐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仕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兴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振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