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2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章友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友法,六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081-1号申请执行人章友法,被执行人六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湖商终字第3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日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六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股金16000股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义平审 判 员 沈小涛代理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