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某宁与被执行人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宁,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宁,女,2005年7月4日出生,现住富川县柳家乡。被执行人钟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现住广西钟山。申请执行人邓某宁与被执行人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一初字���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世新代理审判员 林 青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