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候君与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君,杜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12号原告候君。被告杜超。原告候君诉被告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候君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超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任海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