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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喇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喇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吕xx。被告杨xx。原告张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8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23日生育一女杨xx。由于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因此,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特别是被告品行不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归原告抚养,被公安承担抚育费,婚前财产原告所有,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由被告清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2009年农历8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23日生育一女杨xx。2011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而分居至今,2012年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8月25日法院以(2012)建喇民初字第00237号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2013年3月20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归原告抚养,被公安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由被告清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村委会证明载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和好,说明双方烦请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被告婚生女杨xx,一直跟随原告在一起生活,考虑其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双方婚生女孩跟随原告生活为宜。关于原告要求婚前财产归其所有及双方存续期间所欠债务4000元由被告清偿,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负责举证不能责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孩杨xx(2009年10月23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杨xx每月给付原告张xx子女抚养费300元,给付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婚生女杨爱佳年满十八岁止,每年10月10日履行一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原、被告各承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华审 判 员  王德福人民陪审员  于大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