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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倪素娟与严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素娟,严佳,郑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倪素娟,女,1979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韦当,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诚,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严佳,女,1979年出生,汉族。被告郑亚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原告倪素娟与被告严佳、郑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素娟于2013年8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若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当、陶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佳、郑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素娟诉称:2012底,被告严佳向其借款20万元,并于2013年2月5日向原告倪素娟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倪素娟贰拾万元整(200000.00),一个月后归还。但一个月过去后,被告严佳仍未归还,后经多次沟通,被告严佳仍拒归还。被告郑亚军与被告严佳系夫妻关系,理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倪素娟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1.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倪素娟欠款20万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原告倪素娟自2013年3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及保全费用。为证明所述属实,原告倪素娟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张,拟证明原告倪素娟与被告严佳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证据二、公民信息查询单,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严佳、郑亚军未提出答辩意见、未举证。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倪素娟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已采信的证据及原告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2月5日,被告严佳向原告倪素娟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倪素娟贰拾万元整(200000.00),一个月后归还。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倪素娟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严佳在归还了15000元后,剩余款项至今未归还,故酿成纠纷,原告倪素娟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严佳与被告郑亚军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严佳向原告倪素娟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借款关系明确,原告倪素娟已向被告严佳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被告严佳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另,被告严佳与被告郑亚军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倪素娟认可被告严佳已归还欠款1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倪素娟向法院主张两被告连带归还欠款200000元的请求,在扣除了已经归还的15000元后,尚欠185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倪素娟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请求,因双方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因此自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后即2013年3月5日起,原告倪素娟可要求被告严佳、郑亚军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债务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严佳、郑亚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倪素娟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8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倪素娟支付自2013年3月5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7.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7.5元,由被告严佳、郑亚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若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喜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