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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中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马兵与任彦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兵,任彦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马兵。被告:任彦保,成年。本院受理原告马兵与被告任彦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兵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彦保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兵撤回对被告任彦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马兵负担。审 判 长 孙 启 磊审 判 员 ��言超人民陪审员 褚 夫 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