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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孔玉与伏彩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孔玉,伏彩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689号原告朱孔玉,退休职工。被告伏彩东。原告朱孔玉与被告伏彩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月英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孔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伏彩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孔玉诉称,2013年7月1日,被告驾车将原告撞倒,经过交警队处理,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经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同意将赔偿款1740元赔偿给原告。因为当时原告没有账号,经过商定,将赔偿款暂打入被告账户,被告打一张欠条给原告,被告同意回到海州后将赔偿款给原告。但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赔偿款,被告均予以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保险赔偿款174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被告伏彩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7月17日,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甲方(被告)赔付乙方(原告)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其他费用共计1742.48元,甲方车辆损失自行到保险公司理赔,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朱孔玉1740元整。此后被告未将该款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和财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因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及时将该款给付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伏彩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7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伏彩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增圣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