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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智阳与沈阳龙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阳,沈阳龙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070号原告:张智阳。委托代理人:韩国永。被告:沈阳龙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号。委托代理人:朱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号,机构代码证号:73465398-3。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原告张智阳与被告沈阳龙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智阳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智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智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 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